11月27日,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《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》。根据通告,潮州全市自2024年1月1日起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(DB44/765-2019) 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,即颗粒物二氧化硫35mg/m、氮氧化物10mg/m350mg/m3,有效期为五年。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、煤制气、油制气、生物质制气、高炉煤气、焦炉煤气、液化石油气、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,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。据悉,潮州陶瓷企业使用的燃料为石油气和天然气两种。
来源:潮州市人民政府